要闻目录 - 海峡资源报
加入收藏
首页 本报要闻 往期报纸 国土资讯 文化视野 大地写照 公告 交流平台
正文
当前位置: 首页 - 本报要闻 - 要闻目录 - 正文

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实施办法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

2014-06-26 15:33:12

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工商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实施办法》明确,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市场主体审批事项为采矿权审批,依法承担监督责任,负责组织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依托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将新审批的采矿许可证相关信息及时与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并将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工商部门。   

《实施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取得采矿权行政许可而未取得,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超出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本部门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实施办法》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对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同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督查处。发现市场主体未经工商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应告知工商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实施办法》还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市场主体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在案件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将信息上传至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市场主体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的,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形成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高该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 齐培松


在线联系

官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