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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厅强化源头管控矿业权出让

2017-11-23 15:52:08

原则上不再新设采矿权

本报讯 111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实施意见》,要求源头管控矿业权新设延续、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严格落实矿业权出让方式,强化源头管控矿业权出让。

源头管控矿业权新设延续。除机制砂和符合条件的探矿权转采矿权项目可新设采矿权外,原则上不再新设立其他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的采矿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建省采矿权延续审批条件》的,方可申请办理延续开采登记手续。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许可证到期原则上不得延续,确需为设区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建设新设采矿权的,必须“退一进一”,且采矿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新建矿山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须按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编制“三合一”方案,并在矿山筹建过程中同步建设,在正式投产时必须符合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应结合实际,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明确创建期和重点工程。

严格落实矿业权出让方式。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集体决策、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协议出让范围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采矿权原则上采用拍卖方式出让,不得设定任何限制性条件;必须通过“福建省矿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办理,否则在审批采矿许可证配号环节不予审核通过。■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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