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省政府日前出台了《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对自然灾害防范与应急准备、灾害救助、恢复重建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应当在党委领导下,遵循以防为主、防抗救并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群众自救、社会帮扶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危险源、隐患区域进行排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对灾害危险源及时进行治理;对处于危险区域的居民及时组织避险转移;对居住在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住户,按计划实施搬迁改造。
《办法》规定,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重建对象,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认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当与生态修复、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相结合,与地质灾害点搬迁、造福工程相衔接。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选址应当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异地搬迁重建户搬离因灾倒损住房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拆除灾毁住房,并依法复垦和利用旧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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