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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出台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2014-06-12 10:22:20

本报讯 日前,漳州市国土资源、住建、城管执法、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合印发《漳州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作为住宅、商业、综合性用地之外的第四种性质用地——工业地产编入漳州市区地产门类中,商品厂房获准在漳州销售、招商、出租。

《办法》指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指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漳州市区集中工业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进行配套商品厂房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商品厂房,并转让商品厂房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厂房的经营行为。商品厂房开发企业从事开发建设应严格执行商品房开发项目立项、报规、报建行政审批程序和“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并到发改、环保、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办理手续后,方能开发建设。

《办法》明确,新增的商品厂房开发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划拨国有工业用地进入商品厂房开发市场的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手续,准予改作商品厂房开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对地块的开发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经批准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指标进行开发建设的,应与原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变更登记。商品厂房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开发中的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7%,原工业用地用途不得改变,不得分割出售。

据了解,该《办法》的出台,中小企业将直接受益,方便中小企业落地。漳州市规定,工业项目投资额小于500万元或者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下的,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一些投资额达不到标准的中小企业要么租赁土地建设厂房、要么租赁厂房用以生产的情况将得改观。注册企业可通过购置位于统一规划的园区内的商品厂房,取得厂房50年使用权,购置后厂房计入企业固定资产。至此,租赁土地或厂房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品厂房解决落地难的问题。■ 蔡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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