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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我省有关各类保护区管理法规规章条文摘录

2017-09-21 15:42: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

依前款规定占用、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森林公园林地,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

(二)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四)挖砂、取土、开矿;

(五)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七)引进外来物种;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二十条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工程。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爆破、修建坟墓以及其他侵占、毁坏林地的活动;

(二)擅自新开、拓宽各类林区道路以及生产便道;

(三)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四)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其他破坏妨碍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活动;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建筑垃圾、弃土等固体废物;

(六)钓鱼、电鱼、毒鱼、炸鱼以及捕捞其他水生动植物;

(七)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采挖树木、采挖花草、箍树以及砍伐、放牧、烧荒、采药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

(八)在文物、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

(九)野外露营、漂流、攀岩、探险等活动;

(十)移动或者毁坏保护管理设施、设备;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非法开矿、采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

(二)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

(三)擅自开垦、填埋、占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用途;

(四)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五)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

(六)移动或者毁坏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界标;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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