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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厅细化停车场用地供应规定

2017-02-23 09:09:30

本报讯 215,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获悉,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了进一步细化停车场用地供应的意见。    

省国土厅明确,停车场用地符合划拨供地范围的,可划拨供地;不符合划拨范围的,应当有偿供地;同一宗停车场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用地者和地价。  

省国土厅明确,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试中心、整流站和车辆保养场,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内的停车设施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停车设施用地,不得划拨供地,应当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包括出让或租赁。  

省国土厅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外的旅居车营地的公共停车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省国土厅明确,停车场权利人可以依法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由同一主体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停车场,与地上建筑共同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停车场,可单独申请首次登记,不动产权利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 

省国土厅强调,规范停车场土地供后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取得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停车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齐培松 吴世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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