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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鼓励旧厂房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

2016-09-02 09:02:34

本报讯 8月11日,记者从泉州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泉州市政府日前发布《关于中心市区旧厂房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的若干意见(试行)》,鼓励盘活旧厂房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若干意见》明确,实施“保留原有旧厂房,仅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改造项目,保留的原有旧厂房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则上不增加主体建筑使用功能的建筑面积,允许增设必要的连廊、楼梯、电梯、门廊、变配电房、消防安全等设施,增设的设施按程序办理基建手续,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若干意见》明确,实施“改建、翻建(新建)原有旧厂房”改造的项目,其容积率等技术指标依据项目用地所在控规基本单元确定的同类型配套设施指标统筹控制;申请附属建设公共停车场、通信机房(基站)、电力开闭所、公共厕所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保留的原有建筑合法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翻建建筑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若干意见》明确,实施“保留原有旧厂房,仅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改造项目和实施“改建、翻建(新建)原有旧厂房”改造的项目,同时享有以下政策措施:申请改变用地性质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市政府下达同意变更土地用途的批复文件后,原业主按程序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改变用地性质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但原业主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按照改变后的用地性质基准地价扣减原用地性质基准地价计算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允许相邻地块的旧厂房业主通过平等协商,整合旧厂房和用地,申请联合改造。  齐培松 涂晓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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