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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厅规范设立地质灾害警示标志

2016-08-19 08:54:05

本报讯7月28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对地质灾害警示标志的设立时间、设立人、设立的位置、标志内容、牌面尺寸以及标志撤销时间等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地质灾害警示标志的设立。

通知规定,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警示标志应在群测群防体系确定后的10天内设立。城镇、乡村等民居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其警示标志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设立;公路沿线范围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设立;铁路沿线范围的由铁路主管部门设立;水库库区、沿江沿海堤防范围的由水利主管部门设立;矿山开采区的、尾矿库的由安监主管部门督促矿山业主设立;各类学校范围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督促学校设立;旅游景区范围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督促景区管委会、投资人设立。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所在区域存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由该单位负责设立。警示标志的设立人统一落款为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警示标志由设立单位及时撤销。

通知规定,地质灾害警示标志应设立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外围醒目位置,具体根据危险区周边地物地貌和道路交通情况确定,危险区范围较大的,应设立多处。标志牌上应标注两部分内容:上部主要醒目标示警示词,如“地质灾害危险区,请注意安全”、“地质灾害危险区,禁止通行”或者“地质灾害危险区,请勿靠近”等;下部标示灾害点的基本情况、应急避险相关内容。标志牌面尺寸统一为长1米以上,宽0.62米以上。原则上,在3年内隐患难以消除的,应选用永久性的材质,如花岗岩、不锈钢等;能及时消除的隐患,其警示牌材质可选用塑料、木质、镀锌铁皮等。

通知要求,地质灾害警示标志的设立情况应纳入各地地质灾害防治绩效考核内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要求全力强化民居区域的警示标志设立工作;督促、指导其他相关部门、受威胁单位、项目业主及时设立;确定警示标志的维护责任单位及人员,确保标志损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变化时能及时补充更新。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警示标志设立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厅将不定期开展抽查。 ■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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