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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保障义务教育教学用地

2016-08-19 08:53:27

本报讯8月1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条例》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保障义务教育教学用地。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教育用地确权登记和学校产权登记制度,保证教育用地不被挪用。学校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利用学校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和教师等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学校土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转让、出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置学校的闲置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所得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用于当地义务教育事业。

《条例》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城乡新建居民区或者旧城区改造,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备案、同步投入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留并办好农村边远地区和海岛必要的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学校的新建、恢复和搬迁,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学校搬迁应当先建后迁,保证正常教学。学校撤并应当先建后撤,保证正常教学。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该《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本报记者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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