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莆田市出台《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全面放开该市务工就业人员户口迁移,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对农民工、外来工进城镇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商业、办公用房),公安部门凭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税务发票给予办理户籍落户手续;户口迁入后,其教育、医保、社保、住房保障等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其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征迁补偿安置等方面保持不变。
《意见》规定,对征迁建设项目、库区移民、偏远山区海岛整体迁移、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点、造福工程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2016年起各县(区、管委会)棚改项目和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对在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在该市辖区内选购新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由商品房所在县(区、管委会)按照购房款(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自2016年起,除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建设保障外来务工公租房及生产性企业自建宿舍类公租房外,各县(区、管委会)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通过收购库存商品房或租赁住房作为公租房。收购库存商品房用作公租房,可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可从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张步雄 谢高锋
官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