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龙岩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强调实施严格计划管理,合理安排用地指标;严格规范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严格办理村民建房分户审批手续;严格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小区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和龙雁、古蛟、永丰新区要按照城镇化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要求,组织编制乡村规划,不占水田、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国土部门与发改、住建(规划)、农办、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合理建房、节约用地,做好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等申请建房户调查摸底工作,同时结合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和村庄整理,引导村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住宅小区。
《通知》提出,启动先行建设灾后周转房(安置房)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应尽量避开地质灾害和自然灾害影响地段,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各县(市、区)规划核心区范围内禁止审批独栋式农村村民住宅小区。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独栋式农村村民住宅小区;乡镇所在地允许规划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同时,各县(市、区)每年上报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总面积不得突破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通知》重申,要严格规范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集体土地严禁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变相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严禁用于“小产权房”开发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通知》明确,从今年开始,各县(市、区)申报新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用地时,请示文中应附有前三年已批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分户审批情况说明,凡申报新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用地前三年县(市、区)批准的住宅小区个人建房分户审批率未达70%的,市政府将暂停受理审批新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用地。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内配套的经营性用地,在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后,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额用于当地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通知》强调,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用地批准后,不得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变相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以及用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村(居)民建房。凡发现违反规定,经查实的,在违法建设处理到位之前,市政府将暂停该县(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用地的审批,待违法行为查处后方可再行受理审批。■吕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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