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省国土资源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管理,提高督察工作效能,强化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管,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通知要求,各有关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实际,设立市级矿产督察员办公室,作为本地区督察工作的技术和业务支撑单位;要制定本地区督察工作年度计划,指导矿产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做好督察员日常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督察员职责。
通知明确,国家级矿产督察员主要负责对大中型矿山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的督察,同时兼顾督察其他矿山企业。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当地矿产开发现状,具体确定督察矿山名单;要及时组织矿产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每个督察矿山年度现场督察不得少于4次,并认真填写《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按要求及时汇报督察工作情况,提交督察工作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
通知强调,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将矿产督察工作与各项矿政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在矿山年检、“三率”考核、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中,充分发挥督察员的技术优势;发现矿山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告知有权监督机关查处,使督察工作成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 齐培松 李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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