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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试行土地登记过错责任追究

2014-04-16 16:49:47

本报讯 3月20日,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土地登记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对国土资源行政机关及土地登记人员的16种过错追究责任,10种情形加重处罚。

《规定》明确,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土地登记人员有16种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因不作为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裁定或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及经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纠正的土地登记行为;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暂缓办理或者超规定期限未予办结并受到投诉,经查属实的;未按规定工作职责、规定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土地登记的,造成土地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导致土地使用者名称错误、土地权属性质类型及用途、年限等错误的;擅自更(涂)改土地登记内容的;协助土地登记申请人伪造虚假权属来源证明或材料的;擅自变更界址点、测量成果或宗地图的;因土地登记人员过失造成土地登记文件资料损坏、丢失,无法弥补,造成严重后果的;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给国家和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土地登记事项违法案件正在被查处或被列为拆迁范围,在接到相关限制办理登记的书面通知后,仍继续为其办理土地登记的;不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给予办理土地登记的;违反法定条件而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土地出让金未缴清或违约金未缴清,就给予登记发证的;没有合法权属来源就给予登记发证的;违规给予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

 《规定》明确,有10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不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办理土地登记的;因索贿受贿违法违规的;多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错漏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而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发生后,隐瞒事实真相,隐匿、涂改、销毁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用其他手段阻碍行政监督的;对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或未依法足额缴纳需由国土资源部门把关的各种税费,而予以土地登记发证的;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仍给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的。

《规定》强调,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土地登记岗位、效能告诫、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理。有赔偿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和本人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蔡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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