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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推广应用机制砂

2014-04-16 16:39:59

本报讯 经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厅、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地税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推广应用机制砂的通知》,对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机制砂提出6个方面要求,保护有限河砂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机制砂生产和应用过程质量管控,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通知》提出了推广应用主要任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以及预拌混凝土企业要推广应用机制砂或机制砂与河砂合成的混合砂,其混凝土结构工程应推广应用机制砂或机制砂与河砂合成的混合砂为细骨料拌制的预拌混凝土。机制砂生产企业数量及规模应以当地建设规模需求为基础,与城市发展规划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等相适应。到2016年,固定资产年投资在100亿元以上的市县,至少建成投产1个年生产能力50万立方米以上的机制砂生产企业;固定资产年投资在100亿元以下的市县,可根据实际需求与相邻市县共建成投产1个年生产能力50万立方米以上的机制砂生产企业。

《通知》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好机制砂配套矿山的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工作,矿山资源开采应科学选址,合理布局,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满足机制砂生产环境保护要求。

《通知》规定了机制砂行业准入条件。机制砂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取得土地预审、矿山开采许可证(利用废矿石、工业和建筑等废弃物生产机制砂的项目不需矿山开采许可证,但要提供可满足生产需要的相关废弃物量的证明材料);企业生产设备应具备年生产机制砂50万立方米以上的能力,对综合利用尾矿、废矿石、工业和建筑等废弃物生产机制砂的项目,其生产能力要求可适当放宽;企业具备生产机制砂必备的破碎、整形、除尘和多道筛分等制砂生产和辅助设备、封闭式生产流程,以及具备机制砂生产、出厂质量检验能力的试验室。

《通知》明确了机制砂生产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机制砂项目应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机制砂项目规划建设应远离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噪声敏感目标,并配套建设相应的隔音、降噪设施;涉及到矿山开采,应具备矿山资源开采许可条件,并采取环境保护及生态恢复措施;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机制砂项目;机制砂项目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产生的石粉、碎石渣、沉淀渣等废弃物应循环综合利用,不得随意倾倒,造成环境污染。机制砂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机制砂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控制机制砂的强度、碱含量、放射性及亚甲兰等指标,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并具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销售。

为保证机制砂产品质量,《通知》还对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购机制砂和应用要求,以及机制砂生产和应用质量管控等作了明确规定。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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