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答:所谓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以不动产为登记对象,对登记的范围、机构、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统一,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对不动产登记的各事项进行统一管理的制度。
问:为什么要进行不动产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发生效力的前提。例如,甲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乙,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成立并发生效力,但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只有进行不动产登记,将不动产登记簿上甲的名字变更为乙的名字,完成登记程序后,房屋才属于乙,是乙的财产。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和体现。依法进行的物权公示,具有社会公信力。经过不动产登记,能够更好地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问:不动产统一登记,如何体现统一?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现在四个方面:1.登记机构统一,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专门负责登记工作;2.簿册证书统一,现在的证书统一为《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3.登记依据统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行为进行统一规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依据4.信息平台统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与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问:不动产登记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一,严格管理原则,是指登记工作应当严格管理。一是要保证登记结果的准确性;二是不得随意改变登记结果,不动产权利一经登记,除非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查,否则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稳定连续原则,是指不动产权利不受登记机构、程序、权属变化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二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并不影响各部门继续行使其原有的权属管理、交易管理等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方便群众原则,是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设立与执行应有利于降低登记成本,让群众感到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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