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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布施行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2016-03-03 09:13:22

本报讯 我省日前发布省政府令第172号,公布《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旨在保护和改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壤环境,推进生态省建设,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该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土壤污染防治经费,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农业、住建、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行监测数据共享。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信、住建、环保、国土资源、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等,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严格产业准入,防止新增建设项目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淘汰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依法限期整治或者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办法》规定, 实行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制度,农用地应当划分环境安全区、环境警戒区与环境污染区。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报记者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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