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目录 - 海峡资源报
加入收藏
首页 本报要闻 往期报纸 国土资讯 文化视野 大地写照 公告 交流平台
正文
当前位置: 首页 - 本报要闻 - 要闻目录 - 正文

安溪建立土地开发资金补助机制

2015-12-10 10:17:35

本报讯 安溪县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决定整合省返还的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收入、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等,建立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资金补助机制,补助标准为新增水田每亩补助12500元、新增旱地每亩补助10500元,以经费包干的方式分期核拨。

《通知》明确,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补助资金分为项目工程补助资金、后期管护费和奖励资金。工程补助资金:开发为水田的每亩补助金额不高于8000元,开发为旱地的每亩补助金额不高于6000元,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区的测量、设计、土地平整、土壤改良、道路、水利、生态防护工程等支出。项目经县级立项后,每亩3000元(不分预新增耕地类型)拨付到乡镇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并及时组织实施、按规定拨付给施工单位;通过省级验收后,按实际新增耕地地类、面积进行结算。后期管护费:对经验收的耕地开发项目,按每亩1500元的标准补助给项目所在村集体,作为后期管护费,分三年拨付,每年每亩500元,第一期在通过验收后进行拨付,后两期的资金由所在村集体申请,经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核实确认后拨付。奖励资金:对完成补充耕地的乡镇进行每亩奖励3000元;每年年底,根据乡镇年度实际完成的补充耕地数量进行拨付奖励资金。     

《通知》明确,县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开发项目的政策技术指导牵头单位,要牵头负责做好每年度的耕地开发工作,年初要组织人员对乡镇政府上报的项目进行调查摸底,按项目成熟程度筛选确定年度开发项目,进行立项;年中要组织专项督查,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年底要会同农业部门组织项目竣工县级初验收;负责按进度将资金落实到土地开发项目。■ 本报记者


在线联系

官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