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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出台地下空间土地登记规定

2015-12-10 10:18:29

本报讯 11月4日,建瓯市政府印发《建瓯市地下空间土地登记若干规定(试行)》,强调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合法利益。

《规定》明确,依法取得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但应遵循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明确规(约)定地上建筑不得分割转让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得分割转让;申请补办地下空间使用权登记的,按房产证上的权利人进行登记。

《规定》明确,原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文件中未明确包含地下空间的),经规划部门批准,与地下一并开发建设,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对已批准划拨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转让、抵押时,应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对已批准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凡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申请改变用途时,须先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用途。原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规划部门批准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申请补办地下空间使用权登记,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与原地表使用权的期限一致。

《规定》明确,原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规划部门批准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作为非经营性的停车场(位、库)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齐培松 黄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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