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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土地供应制度

2015-10-15 15:56:08

本报讯 9月9日,泉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提出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制度、适当调整开发企业部分费用缴纳时点、落实适度财政补贴政策等措施,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提出,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制度。一是科学合理供应土地。商品房库存量大,消化周期较长的地区,应减少或暂停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库存量小,住房供应紧张的地区,要适当增加住房用地供应,并采取措施,督促已出让土地尽快开工建设。二是放宽新出让地块价款支付期限。首期地价款在1个月内缴交比例不低于50%,剩余地价款根据土地出让金额适当延长缴款期限;土地出让金3亿元(含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缴款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土地出让金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缴款期限可延长至12个月。三是适当调整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制度。有建立实施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或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市、县(市、区),自2015年6月1日起,新出让房地产用地,可不向房地产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由于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导致房地产项目无法完全按土地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市、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区)国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同意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通知提出,适当调整开发企业部分费用缴纳时点,落实适度财政补贴政策。调整因规划条件修改需补缴有关费用的缴纳时点,首次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按要求已缴清土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取得土地权证的项目,在不增加土地面积的情况下,因规划条件修改应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异地绿化补偿费等,期房预售的项目可以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现房销售的项目可以在办理现房销售前缴纳。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个人购买商品住房适度的财政补贴,由当地财政制定补贴程序并承担费用。个人(家庭)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首套房首改房(包括购买二手房)的可享受不高于购房总额1.5%的财政补贴;个人(家庭)购买超过144平方米以上首套房首改房(包括购买二手房)的可享受不高于购房总额2%的财政补贴。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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