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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批后监管 强化合同履行

2015-06-26 09:25:30

厦门市出台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实施办法

本报讯 厦门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厦门市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出让用地批后监管,强化土地出让合同履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实施办法”规定,厦门市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用地,受让人均须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受让人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相关义务条款的保证。协议出让用地参照该办法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用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收缴和退还。但依照该办法,履约保证金仅限于开工竣工日期保证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缴和退还。

“实施办法”明确了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包括是否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竣工;工业、商服金融、总部经济、旅游酒店等经营性项目是否达到投资强度、业态、投产开业等产业招商要求。具体保证事项由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实施办法”确定了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工业用地的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为土地出让底价的20%,其中50%用于开工竣工日期的履约保证,其余50%用于包括投资强度等集约用地指标在内的产业招商要求的履约保证。其他经营性用地的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一般情况下为土地出让底价的10%,且最高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特殊情况可根据招商谈判确定;其中不少于50%的履约保证金用于开工竣工日期的履约保证,其余履约保证金用于投资强度、业态、投产开业等产业招商要求的履约保证,但根据招商谈判和项目性质,不设定产业招商要求的情况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缴履约保证金,不得挪用履约保证金。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为促使用地单位按照建设用地批后全程监管的要求履行开工竣工申报义务,“实施办法”规定,划拨用地按每宗10万元缴交履约保证金,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缴,并在受理开工竣工申报后分别退还履约保证金各5万元。“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办法。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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