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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发展

2015-06-25 09:25:49

加大用地支持,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废弃矿山和农村空闲地发展休闲农业

 

本报讯 厦门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意见》,加大用地支持,有效培育休闲农业特色品牌,促进厦门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

《意见》提出,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休闲农业的扶持力度,结合《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工作内容,将休闲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废弃矿山和农村空闲地发展休闲农业,不得滥占耕地。对休闲农业项目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在符合总体规划的情况下,附属设施用地按项目总用地规模5%的比例配套,但最多不超过10亩。配套的附属设施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利用林地,可采用高脚木屋。对需固化地面进行永久性建设的经营性用地,通过办理农转用与土地征收后,可带项目以“招、拍、挂”方式征地;属于林地的,通过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取得林地使用权。休闲农业项目取得合法用地后,按建筑施工和消防安全规范进行建设。

《意见》提出,对不固化地面进行临时性建设的,可采用租赁方式,参照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用地管理;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附属设施,必须对耕地耕作层进行保护,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经营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照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等质等量的耕地。休闲农业项目取得租赁用地后,在总控制面积规定内建设不超过三层、地面总高度不超过10.5m的休闲农业建筑物,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向区级农业、国土、林业、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报备,上述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提出指导意见并反馈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业主落实各部门提出的整改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鼓励休闲农业企业与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合作,利用农村现有宅基地、农村集体发展用地等发展休闲农庄(场)、农家乐、渔家乐、森林人家等休闲农业项目和配套项目(如民宿、餐饮店、停车场等)。鼓励沿海渔村发展“渔家乐”,从生计渔业向观光渔业转变,从单一的群众性渔港向集休闲渔船、游艇避风停泊的综合性休闲渔港发展。

《意见》提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休闲农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并确定了奖励金标准。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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