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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下达今年补充耕地任务11.66万亩

2015-01-22 15:10:40

下达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任务40万亩,其中山垅田改造任务10万亩

本报讯 为切实落实耕地保护政府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1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向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达2015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2015年,全省补充耕地任务为11.66万亩,其中,福州市1.43万亩,厦门市0.34万亩,漳州市1.65万亩,泉州市1.63万亩,莆田市0.83万亩,三明市1.26万亩,南平市1.43万亩,龙岩市1.46万亩,宁德市1.51万亩,平潭综合实验区0.12万亩;全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40万亩,其中,福州市4.5万亩(含山垅田改造0.69万亩),厦门市0.4万亩,漳州市5.8万亩(含山垅田改造0.95万亩),泉州市4万亩(含山垅田改造0.59万亩),莆田市2万亩(含山垅田改造0.25万亩),三明市6.7万亩(含山垅田改造2.12万亩),南平市7万亩(含山垅田改造2.89万亩),龙岩市4.9万亩(含山垅田改造1.29万亩),宁德市4.5万亩(含山垅田改造1.22万亩),平潭综合实验区0.2万亩。

通知强调,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自觉性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责任感,及时将年度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分解下达到所辖各县(市、区),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并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年度任务。对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未达到要求的市、县(区),在整改到位前,除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暂停受理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申请。要强化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从2015年起,项目建设需占用耕地的,报批用地时,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原则,从本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选择补充耕地项目进行挂钩,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项目建设占用耕地,没有落实补充耕地的,不予批准用地。补充耕地指标储备不能满足建设占用耕地需求的,可通过异地有偿调剂方式落实。

通知要求,大力提高新增耕地质量。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质量管理,切实执行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加大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督检查力度,严格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设和新增耕地质量。要加大补充耕地投入,提升新增耕地质量等级,提高新增耕地中水田、水浇地的比例。要扎实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科学制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和“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在项目和资金安排时要向山垅田复垦改造倾斜。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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