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目录 - 海峡资源报
加入收藏
首页 本报要闻 往期报纸 国土资讯 文化视野 大地写照 公告 交流平台
正文
当前位置: 首页 - 本报要闻 - 要闻目录 - 正文

南平加强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

2014-12-25 15:37:19

本报讯 11月17日,南平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南平市(延平区)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改善村民居住环境,促进集约合理用地,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

《暂行规定》明确,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城市规划区内村民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村民居住区(点)。

《暂行规定》明确,村民建房应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未编制村民居住区(点)的总平面规划图,不得审批村民建房。规划区实行“三类分区”控制管理,一类区为禁建区,即城市化相对成熟地区、近期重点发展区域、重要景观廊道等。二类区为控建区,即一、三类以外的其它区域。三类区为特殊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规划区村民建房实行分区、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一类区——禁建区,原则上停止村民建房审批,区内不再新增村民居住区(点)用地,已批在建、已批未建的村民建房按原已批规划执行;二类区——控建区,鼓励建设多层、中高层单元式(公寓式)住宅,适量建设联排式住宅;三类区——特殊区,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执行。二类区的村民建房应进入统一规划的村民居住区(点)建设,原宅基地应退还集体经济组织。

《暂行规定》明确,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村民建房条件进行初审,符合建房条件的,经村民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经复核无误,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村民建房为独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的住宅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层高控制在3.2米以内。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单元式住宅的,建筑层高宜控制在3.0米以内。村民建设单元式住宅,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   本报记者


在线联系

官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