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目录 - 海峡资源报
加入收藏
首页 本报要闻 往期报纸 国土资讯 文化视野 大地写照 公告 交流平台
正文
当前位置: 首页 - 本报要闻 - 要闻目录 - 正文

漳州出台市区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2014-10-16 10:51:52

本报讯 近日,漳州市政府印发市区地热资源管理规定,明确市区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科学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坚持统一管理、有偿使用。

规定明确,漳州市区地热资源分布的主体与范围包括芗城区、龙文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及龙海市的颜厝镇、九湖镇和程溪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定指出,勘查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探矿权,依法缴纳探矿权价款和探矿权使用费,勘查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按审查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和取水许可,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和资源税等有关税费。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配置计量仪表,建立开采利用原始台账。

规定强调,地热井的位置、深度和开采限量应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地热资源的保护,防止污染热储层;应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实行梯级开发、综合利用;地热弃水水温、水质要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报废地热井应依法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按要求进行封堵;重新布井开采地热资源或废井封堵后需重新打井的,应依法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施工。

规定明确,对破坏地热井、地热监测设施,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蔡亚群


在线联系

官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