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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国土局制定工作人员效能问责管理规定

2014-10-09 09:47:07

24种情形问责 4种情形从重问责

本报讯 日前,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工作人员效能问责管理规定,对24种情况进行问责;对问责过程中出现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检举人、控告人或就错误的决定、命令、指示提出不同意见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年内受到过问责的4种情形,从重问责。

24种问题情形包括:对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或执行中出现偏差,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或者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工作故意拖延,懈怠懒散、消极应付,作风粗暴、态度恶劣,违反电脑使用规定,接受服务对象宴请或者吃拿卡要,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严重违反考勤、会议、用车、请销假等工作制度和纪律,地灾值班或其他值班擅离职守,违反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不严格遵守印章、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对需要问责的问题或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监察室、人事教育科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问责包括: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责令辞职或辞退的,五年内不得在市局、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重新聘用或录用。 蔡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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