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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优先保障养老用地

2014-10-09 09:46:02

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本报讯 9月16日,福州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提出强化政府主导和引领作用、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保障等方面具体措施,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实施意见》提出,完善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功能。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民政、规划部门据此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指导并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结合相关规划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列入土地出让条件,与居住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由建设单位将产权无偿移交给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采取有偿方式供地。《实施意见》要求,市级和各县(市)政府规划部门应配合本级民政部门编制本辖区的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规划,规划面积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用地计划指标应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同时做好养老服务用地储备;要按照专项规划要求,将土地指标落实到空间布局上,积极盘活存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要科学安排新增用地,允许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报批;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可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施意见》强调,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用房和用地的监督管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得以集资建设等名义和形式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分割转让。养老服务机构一旦停办,土地使用权即由政府按原土地取得成本并对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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