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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规范建设项目周边地下空间利用

2014-09-04 09:45:55

本报讯 厦门市日前出台《厦门市规范建设项目周边地下空间利用的审批管理意见》,就建设项目周边地下空间的适用范围、用途、供地方式、出让金标准、审批程序等做了具体规定。该《意见》有效期为五年。

《意见》明确,建设项目是指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政道路以及绿地、广场等城市开敞空间的地下空间(以下简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停车场(库)及公共通道,不得改变用途。

《意见》规定,适合单独开发建设停车场(库)的地下空间,一律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单独供地;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已明确建设单位可利用项目周边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可直接办理相关手续,若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的,经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地下空间用于建设停车场(库);用于建设公共通道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地下空间。

《意见》规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标准计收:地下一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内主要用途基准地价的10%收取,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标准的50%收取,地下三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二层标准的50%收取,依此类推;土地出让期限的截止时间与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内主要用途土地出让期限的截止时间一致;地下空间作为非经营性停车场(库)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意见》规定,建设单位在利用地下空间时,必须满足其上方城市开敞空间的使用功能及各项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要求。政府因铺设各种管道和管线,需占用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无条件同意工程进出、通过、穿越,配合政府建设工程的实施。

《意见》还就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产权办理、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等作了规定。

                                              ■ 吴晓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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