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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

2020-09-24 10:40:46

本报讯 日前,三明市下发《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以解决“有新房没新村”“有新村没新貌”等问题,促进乡村振兴。

《意见》指出,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明确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和搬迁撤并类等不同类型的编制方向,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的用地布局和规模,引导村民向集镇、中心村集中,建设农村新型住宅小区。对自然条件恶劣、不具备发展条件的村庄和空心村,与产业扶贫相结合予以搬迁,搬迁撤并后的村庄,统一安排设置供农民农作休息等必需用房。在编制完善村庄规划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基础设施布局和村民住宅建设需求等,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明确村庄建设时序和管控重点。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资源丰富的村庄,充分依托历史文化要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完善保护性发展规划,并与村庄规划相衔接。对缺乏产业支撑、以传统农业为主的一般村庄,按照“好编、好懂、好用”的基本要求,以保障基本生活条件和开展村庄环境治理为主要任务,积极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现有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可进行补充完善,不再另行编制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风貌导则》,提炼本地建筑元素,明确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建筑风貌,在城区、集镇率先全面推广,以点带面、形成带动效应,覆盖全区域。

《意见》指出,各乡镇要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农村建房服务窗口,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农村建房政策咨询、受理及办证等工作。农村建房按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三明市农村新型住宅小区建房申请审批流程》《三明市农村村民危旧房改造申请审批流程》操作,做到内部并联优化,明确审批时限。

《意见》明确,各乡镇要统筹考虑集镇、中心村等农村居民点的用地布局和规模,并提出布点方案,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予以落实,引导有建房需求的村民优先进入集镇、中心村建房,实现就地城镇化。规划位于集镇和中心村的农村村民住宅新增用地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其它村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原则上使用存量土地,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坚持“多规合一”和因地制宜原则,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三产”融合、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传承和地灾防治等内容,引导村民坚持在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选址建房,避开地灾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

《意见》明确,村民建房竣工后,由乡镇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发证等手续。各乡镇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村民未按约定时间退还旧宅基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乡镇政府作出要求拆除旧房并交出旧宅基地的决定。村民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的,由乡镇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黄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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