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东山县政府日前印发《东山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暂行)》,要求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实施,以规划为指导,统筹安排农村住房、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引导村民合理有序建房。
《办法》明确,未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或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村庄规划应根据县、镇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结合农村实际,从农村住房建设和环境整治等基本问题入手进行合理规划,编制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设住宅。
《办法》强调,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坚决防止违反规定以分户名义多次、多处以及超规定面积申请宅基地。禁止未按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鼓励进城农民有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相关手续。
《办法》强调,严格落实“建新拆旧”制度。农村村民异地建设新住房完成后,要将原宅基地无偿退还村集体。按照《东山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中的承诺,在3个月内将原住宅上交村集体处置;逾期不上交的,由村集体上报所在地镇政府申请法院拆除或依法处置。
《办法》规定,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利用空闲宅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村民住宅的,或对原旧宅基地进行翻建的,根据规划和用地情况,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办法》规定,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等自建住宅建设层数原则上控制在三层以内,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住宅层高控制一般情况下为首层层高不超过4米,其余楼层层高不超过3.5米。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实施缆线下地。
■ 林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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