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每半年对绿旗告诫数量排名前2位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前5位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通报,通报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市和县级政府
本报讯 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印发《福建省土地移动执法监察管理办法(试行)》,决定从7月31日起在全省试行。《办法》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以及巡查、核查与制止、立案与移送、约谈与通报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土地移动执法监察是指国土执法人员在巡查、核查、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和参与政府组织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过程中,通过移动执法监察系统(简称系统),实现巡查数据采集、传输、对比,自动对核实查处违法用地任务进行分配、提醒、统计等,对违法用地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移送、及时查处。
《办法》规定,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系统的应用推广,对各设区市移动执法监察工作及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县(市、区)开展移动执法监察工作,定期开展检查、通报、约谈。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系统的组织实施;督促执法人员在巡查、核查、制止等工作过程中按规定应用系统,履行工作职责;定期对乡镇国土资源所等责任单位和执法人员进行考核;组织村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对本村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发现、积极劝阻,并报告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负责辖区内土地巡查,及时发现、有效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并将违法用地发现、核查及制止情况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
《办法》规定,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是巡查工作的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划定具体巡查区域。巡查区域分为重点巡查区域和一般巡查区域。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城乡结合部、集镇村庄周围、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重点项目建设区域和已制止、拆除到位的违法用地划为重点巡查区域。重点巡查区域每月巡查不少于二次,一般巡查区域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办法》规定,执法人员巡查出发时,应开启系统。每到达一个巡查区域,进行一次系统签到,填报巡查情况,系统自动建立巡查日志。执法人员发现疑似违法用地行为时,应当通过系统录入疑似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名称、用地位置、面积,在天地图上标示违法用地范围,并将以上信息录入系统。系统自动将录入信息与综合监管平台比对结果反馈给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未按要求开展巡查工作或已巡查但未录入相关信息的,视为巡查不到位,系统将发送提醒短信给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长或县(市、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长。
《办法》规定,系统自动对移动执法监察工作实行动态跟踪,每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系统将给予一次绿旗告诫:执法人员未按要求开展巡查工作或已巡查但未上传相关信息的;执法人员接到核查、制止任务超过3个小时未出发或已出发但未开启系统的;执法人员对违法用地超过1个工作日未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在规定时限内,未将违法用地情况书面报告同级政府的;未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违法用地立案的。
《办法》规定,省国土资源厅每半年对绿旗告诫数量排名前2位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前5位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通报,通报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检查、抽查及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用地行为,但系统中无相关记录,或虽有相关记录,但未制止或查处到位的,按照以下原则开展约谈或通报:发现上述情况的违法用地宗数居全省年度前5名的县(市、区),由省国土资源厅对相应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通报;发现上述情况的违法用地宗数居全省年度前2名的设区市,由省国土资源厅予以通报。■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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