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大田县政府近日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查处违法用地案件过程中对依法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置,加大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惩处力度。
通知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将依法没收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县财政部门。
通知强调,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规定做好违法用地案件中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没收、移交、接收、管理、处置工作。被没收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妨碍执行没收程序或非法占有、使用、恶意破坏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依法追究责任。
■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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