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省级行政机关与所办企业和经营性资产脱钩工作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意见
本报讯 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省级行政机关与所办(属)企业和经营性资产脱钩工作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意见》。
《意见》明确,由接收单位拟定具体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纳入脱钩范围的企业或经营性资产,包括企业合并重组、划转移交、转让变现、清算注销,以及经营性资产划转移交、转让变现等,在脱钩中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土地资产处置政策,以及我省有关规定,拟定具体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明确采取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保留划拨使用土地方式、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对外转让变现或实施企业破产土地收储等),并报省国资委(企业脱钩)或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营性资产脱钩)审批,其中,须进行土地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意见》明确,对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权属资料不全无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在土地资产处置前,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权属无纠纷、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宗地,由省国资委或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宗地清单汇总后一次性报送省国土资源厅,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办理土地确权发证;对已经停业、歇业企业或撤销单位的土地资产,由接收单位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意见》明确,需要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的,由接收单位持经批准的脱钩方案及土地资产处置方案,以及土地估价报告等,向企业或经营性资产所在地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手续。接收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相关的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资本金手续,获得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意见》规定,对于企业合并重组或划转移交,经营性资产划转移交后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凡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可以不视为转让行为,由接收单位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更名登记手续;凡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有改变的,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后,由接收单位持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等有关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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