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22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准地价更新和公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定期更新基准地价,及时公布基准地价,并决定实行基准地价网络电子备案,进一步强化基准地价更新的监督和考评。
《通知》要求,各地要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按规定做到每两年更新一次,保证基准地价编制成果的现实性。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积极开展地价动态监测、标定地价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全省的地价体系。基准地价更新的范围原则上为各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可结合本地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情况进行适当的扩大或缩小。各类开发区可作为组团纳入城镇基准地价体系进行统一修编,也可单独进行修编。
《通知》强调,为保证基准地价更新质量,修订后的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在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并组织听证后,应按下列权限提交验收:各设区市和县级市的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其他县、区的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通过验收后,应当报请本级政府及时公布实施。基准地价的修编、验收和公布要在确定的基准地价评估期日之后10个月内全部完成;自验收通过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公布实施的,该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应当重新组织修订、验收和公布。
《通知》明确,实行基准地价网络电子备案,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批准公布实施新修订的基准地价之日起3日内,将政府公布实施基准地价文件、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表及土地级别范围、基准地价图、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和基准地价应用说明等数据信息,通过“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上传备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通过厅门户网站、“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福建省地价一张图查询系统”等网络平台同步向社会公开发布。
《通知》决定,强化基准地价更新的监督和考评,实行基准地价更新与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公告审查挂钩制度。自2014年8月1日起,各市、县(区)申请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公告方案时,必须填写该出让宗地所处土地级别(区域)的同类用途基准地价及该基准地价更新的评估期日。对基准地价评估期日距宗地出让公告审查日期超过3年的,不予通过出让公告方案审查,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施出让活动。对未按规定及时修订更新、公布基准地价,录入、上传备案基准地价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以及弄虚作假造成备案信息失实的市、县(区),省国土资源厅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冻结其土地出让合同网络备案。 ■ 齐培松 钟松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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