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21日,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福建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查清全省露天矿山基本情况,因地制宜开展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健全完善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到2020年,全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方案》要求,今年11月底前,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元,应用最新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及解译数据,依托无人机、GNSS移动终端等先进技术设备,对本区域内所有露天矿山(点)和矸石山进行实地核查。全面查清全省露天矿山(点)权属、空间位置及范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矸石山堆放位置、范围、占地面积、方量等情况。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逐矿(点)逐项登记,形成清单。
《方案》要求,各地针对摸底排查出来的问题,要分门别类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对各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要严格按照矿山关闭标准,拆除供电、供水、加工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备和设施,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确保关闭到位;同时列入打击非法采矿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严防已关闭非法采矿点“死灰复燃”。对持证在采露天矿山,越界开采的,责令其退回界内,并对扰动区进行治理恢复;超规模开采、不按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污染环境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经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拒不整改或责令停产期间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不到位的,列入“黑名单”,并责令矿业权人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限期治理,治理未到位的,坚决予以立案查处。对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露天矿山(点),要切实履行地方政府治理主体责任,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结合”的原则,对人口集中区可视范围内视觉污染、水土流失严重、易引发地质灾害的废弃矿山(点),以人工修复为主。
《方案》强调,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设露天开采小型以下金属矿和中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线性工程及城镇周围安全距离至一重山范围内等重要区域,原则上禁止露天开采矿产资源。对持证在采矿山,要督促其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提升改造,不具备绿色矿山建设条件或无计划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矿山,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安排退出。各地要优先保障绿色矿山或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优先投放矿业权,优先保障绿色矿山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 林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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