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明确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的管理办法。
《意见》明确,因灾后重建或危房改造异地新建等,其原有旧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每户用地限额为:3人以下80平方米,4—5人100平方米,6人以上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未利用地或旧宅基地建设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
《意见》强调,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到2020年底,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做到应编尽编;暂时没有条件编制的,应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意见》指出,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乡(镇),宅基地审批手续由县级委托乡(镇)审批,县级政府每年分成2至4个批次组卷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建房必须按批准核发的用地审批和建设规划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单位、个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 特约记者 蔡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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