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块市场评估价基础上,按照办公自持比例设定修正系数,给予一定的导向扶持
本报讯 日前,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联合印发《厦门市关于总部经济土地出让的意见(试行)》,明确扶持措施,进一步鼓励产业层次高、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在厦门设立总部型机构,促进总部企业集聚发展,提升总部经济发展水平。
《意见》明确,该意见适用区域包括两岸金融中心核心启动区、本岛总部集聚区、集美国际商务中心、翔安商务营运中心。厦门市其他符合规划的总部经济和金融项目用地可参照执行。
《意见》确定,扶持对象为金融总部(包括金融法人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高端金融物业运营企业)和其他鼓励引进的行业总部。金融法人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列入《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排行榜的企业;列入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列入台湾《天下》杂志百大金融业企业;列入香港各金融领域排名前十的企业。高端金融物业运营企业,是指在国内(北京、上海)或境外(纽约、伦敦)等金融中心城市,独立持有并运营管理高端金融物业(单体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超过70%办公面积入驻企业为金融机构)的企业。其他行业总部,是指除金融外的其他鼓励引进的行业总部。
《意见》提出了扶持措施。总部经济土地出让起始价结合市场评估价确定;在地块市场评估价基础上,按照办公自持比例,设定修正系数,给予一定的导向扶持,即土地出让起始价=市场评估价×修正系数,但不低于常规计价原则地价。■ 齐培松 吴晓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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