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篇(二)
二、采矿权审批(含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5个子项)
1.采矿权审批的权限如何划分?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承接自然资源部委托的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资源储量规模10 亿吨以上的煤、资源储量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等17种矿产资源外原由自然资源部实施的开采审批登记,负责审批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开采审批登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采矿权,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开采地热、矿泉水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2)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或者其它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3)开采第(1)(2)项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4)矿区范围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矿区,由双方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此外,自2018年起,原各级已划定矿区范围的整合项目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钨、锡、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矿种的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由县(市)审批发证的采矿权在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勘探及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后储量规模达中型的,其采矿登记手续由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原由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与勘查项目合并的采矿登记手续由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办理。
2.采矿权审批流程作了哪些优化?
建立以县级业务受理窗口为枢纽、信息网络为支撑,以电子监察为保障的审批运行机制。全省所有采矿权审批报件办理窗口前移到县级,由采矿权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件,上报、收费、颁证等后续工作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完成。具体流程如下:
(1)预审。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场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要件不齐的,应当场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提交形式要件齐全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电子报盘依审批权限上传至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办人员对上传的申请报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进行预审。经预审,需补正资料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要求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式组件逐级上报。
(2)审查。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审批权限分别对报件组织审查,对省级发证矿山,报件由省厅签收后与省网上办事大厅对接,按规定起算审批时限,由省厅对申请事项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3)颁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收到审批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规定前来缴交规费、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件手续。申请人只需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一套纸质报件及三份电子档案(光盘),纸质材料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存档。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只保存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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