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目录 - 海峡资源报
加入收藏
首页 本报要闻 往期报纸 国土资讯 文化视野 大地写照 公告 交流平台
正文
当前位置: 首页 - 本报要闻 - 要闻目录 - 正文

东山强化持证矿山监管

2019-05-31 10:19:14

本报讯 日前,东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控工作的通知》,强化持证矿山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以切实有效保护矿产资源。

《通知》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依法办理采矿许可审批手续。新立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分区布局和政策的有关要求,必须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备案;严格按照“三合一”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切实有效防止矿山地质环境恶化和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划定矿区范围时应科学占用矿产资源储量。原则上应一次性出让新立采矿权矿区范围查明的储量、延续采矿权矿区范围查明的新增储量。矿山开采规模应根据储量规模与允许开发利用年限进行匹配确定。若县政府出让文件确定了生产规模、生产年限,但出让储量小于矿区范围内查明的储量,则应进一步进行储量分割计算,合理确定矿区范围,调整合适的储量规模,经储量评审备案后,再按规定进行出让。

《通知》明确,省、市两级发证的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提请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踏勘,在明确出让年限与出让储量后,提请发证机关审查“三合一”方案。市级审批登记的采矿权如委托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合同签订的,县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合同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最后由采矿权申请人按要求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登记要件进行登记。延续时如矿区范围内未有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不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通知》强调,针对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矿山中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报批文本与开采设计方案编制、审查、实施中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协调、不衔接等问题,县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发证权限督促矿山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的相关要素在3个月内对“三合一”方案文本进行修改完善至协调一致并备案。

           齐培松 蔡亚群


在线联系

官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