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5月12日起,莆田市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该市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污染清除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该市明确,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市政府作为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省政府的指导下与相关地市协商开展跨地市的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生态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该市指出,加强生态环境损害的源头防控,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潜在风险点进行持续排查、监管并互通信息。同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调查启动的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形成规范高效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索赔启动机制。
该市强调,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收入,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直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 特约记者 张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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