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海岛篇(二)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事项
1.申请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申请书;(2)身份证明: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3)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
2.申请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意见;(2)审批申请书;(3)身份证明: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3.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申请人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申请审批的权限属于本级机关职权范围;(3)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具体方案和论证报告书必须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以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4)权属、界址、面积清楚。
4.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报自然资源部审查、国务院审批:(1)涉及利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2)涉及利用国防用途海岛;(3)涉及利用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4)填海连岛或造成海岛自然属性消失的;(5)导致海岛自然地形、地貌严重改变或造成海岛岛体消失的;(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7)涉及维护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国防建设等重大利益的用岛,还应按照国家和军队规定执行。除上述规定范围,其他的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受理,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海域海岛使用金征收和减免
1.如何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用海项目?
申请海域使用金减免的依据中有重要一条是根据建设项目用海的性质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公益性”是指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5条规定的,包括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营性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和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的用海项目。“经营性”是指《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5条规定范围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
2.海域使用金根据用海方式确定不同的标准,“用海方式”有何具体规定?
由于海洋资源特有的流动性,海域资源管理区别于陆域资源管理,管理过程中突出对海域“使用方式”的管理。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相关技术规范,用海方式按填海(建设用、农业用)、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港池、航道、锚地、人工岛、平台、海底管道、海砂开采、浴场、取排水口、围海养殖、开放式养殖等。
3.渔港用海可否减免海域使用金?
渔港公益性部分用海设施可以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渔港为渔船提供靠岸、避风等公益性服务的设施,包括防波堤、码头、护岸等水工基础设施以及渔港管理和执法办证用房、通讯导航、渔船进出港身份识别和视频监控系统、消防设备、航标等安全保障防灾减灾设施,以及港区道路,避风锚地系船建筑物与设施、人员上岸码头、监控指挥和通讯助航等配套设施,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不得用于营利。
2018年省政府印发闽政〔2018〕9号文件,决定取消省重点项目和参照省重点项目用海减免部分海域使用金的政策。
4.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的规定,海域使用金按照海域等别、用海方式和用海面积征收。
5.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免缴的:海域使用金免缴申请报告,包括免缴理由、免缴金额、免缴期限等内容;项目用海性质证明材料,投资主管部门对用海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性质材料;项目所在地县(区)级海洋、财政主管部门减免审批表。
(2)申请减免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报告,包括免缴理由、免缴金额、免缴期限等内容;立项文件;提供锚地、出入海通道公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情况说明函件。
(3)各级渔港项目的公益性部分申请免缴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报告,包括免缴理由、免缴金额、免缴期限等内容;立项文件;项目所在地县(区)级海洋、财政主管部门减免审批表;已登记使用权的项目,提供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未登记使用权的项目,出具批准文件;项目用海中部分用海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公益性部分的用海性质材料,包括投资主管部门对用海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等。
(4)养殖用海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申请减免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报告,包括免缴理由、免缴金额、免缴期限等内容;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材料。
6.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是否与地区有关?
是。征缴海岛使用金是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的用岛方式,经过审批机关评估后确定的,征收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7.符合哪些用途的用岛项目可以申请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1)国防用岛;(2)公务用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任务的单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用岛;(3)教学用岛,指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用岛;(4)防灾减灾用岛;(5)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岛,包括非经营性码头、桥梁、道路建设用岛,非经营性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用岛,不包括为上述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岛;(6)基础测绘和气象观测用岛;(7)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认定的公益事业用岛。
(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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