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海岛篇(一)
一、海域使用权预审和审核审批
1.申请海域使用预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海域使用预审申请书;(2)身份证明: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3)宗海位置图和界址坐标图;(4)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
2.申请海域使用审核审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通过申请方式的:海域使用申请书(含宗海图);投资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版);适用于信息公开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报批版);预审意见;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申请人资信材料。(2)通过转让方式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含宗海图);海域使用权转让协议或合同;海域使用权证书;转让双方的身份证原件;转让价格评估报告;转让双方办理人员的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通过续期的: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含宗海图);海域使用权证书;资信材料;办理人员的委托书、承诺书及身份证。
3.海域使用预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需要报省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2)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3)符合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和海岸线管控要求;(4)符合产业政策;(5)权属、界址、面积清楚。
4.海域使用审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属于省级审核审批权限的项目用海;(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3)预审程序合法有效;(4)预审意见完整准确;(5)海域使用论证评审程序合法,论证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切实可行;(6)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及相关规划要求;(7)符合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和海岸线管控要求;(8)符合产业政策,且获得有权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立项或备案;(9)权属、界址、面积清楚。
5.海域使用权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1)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2)属于省级以下审批权限的:填海50公顷以下和围海60—100公顷的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围海30—60公顷,以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300—700公顷的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围海不足30公顷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3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3)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同一项目用海包含多个海域使用类型的,由对相应海域使用类型有审批权的最高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6.海域使用权的时限有何规定?
(1)养殖用海15年;(2)拆船用海20年;(3)旅游、娱乐用海25年;(4)盐业、矿业用海30年;(5)公益事业用海40年;(6)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
7.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如何续期?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
(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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