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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办理采矿权应提交土地复垦方案

2014-07-16 15:57:46

本报讯 省国土资源厅日前下发《关于做好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申请办理新建、改扩建矿山的,申请人应提交符合要求的土地复垦方案;7月31日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应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补充编制、审查工作,报原发证机关备案。

《通知》规定,露天采矿造成地表土地损毁的;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土地塌陷的;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土地的,申请人在办理采矿权审批手续时,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要求,由具备土地整治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矿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通知》明确,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采矿权,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采矿权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矿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和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专家组应由地质、采矿、土地复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最终审查。

《通知》规定,土地复垦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土地利用现状明确;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符合要求;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作为2014年度矿山年检的要件材料之一。

《通知》规定,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改变开采方式、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情形的,采矿权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齐培松 陈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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