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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规范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管理

2019-03-14 10:13:50

本报讯 219日,福清市政府发布《关于规范养老机构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养老机构布局原则、规划指标控制、供地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明确,新建养老机构用地面积应不小于6亩,周边如有零星可开发用地应一并纳入选址,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45亩)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建、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75亩)。以划拨形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床位总数的8%提供公益性床位;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床位总数的5%提供公益性床位。

《意见》规定,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协议出让(租赁)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意见》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机构原则上应强制性退出:擅自改变用途的;闲置土地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经检查发现除擅自改变用途和闲置土地外的问题连续3次,且按各职能部门规定的时限整改后仍连续不合格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李晓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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