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月14日,沙县政府办公室发布《沙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一步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办法》明确,各乡(镇、街道)对《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含补充水田任务、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任务)负责,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责任目标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办法》规定,县政府组织开展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具体负责考核检查工作。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与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福建省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的补充耕地面积(含补充水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等,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办法》规定,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乡(镇、街道)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办法》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相关部门要将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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