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目录 - 海峡资源报
加入收藏
首页 本报要闻 往期报纸 国土资讯 文化视野 大地写照 公告 交流平台
正文
当前位置: 首页 - 本报要闻 - 要闻目录 - 正文

我省建立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公告审查制度

2014-07-10 08:56:15

本报讯 近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建立实施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公告审查制度的通知》,强调,建立实施土地出让公告审查制度,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重大决策的具体举措;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土地出让公告审查工作。

《通知》确定了审查对象范围。采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指商品住宅用地及捆绑在商品住宅用地内的其他经营性用地)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采取“毛地”出让的,其土地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应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通知》明确了公告审查内容要点、审查认定标准、审查方式、审查权限程序等,规定县(市、区)的土地出让公告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土地出让公告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通知》要求,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明确公告审查的主办单位及责任人员,建立健全办理人员AB角互补、工作流程、公告审查会审等相关配套制度,做到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土地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施出让活动;审查通过后,不得在竞买须知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加设排他性条件。

《通知》强调,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土地出让公告违规预警和查处制度,充分运用“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平台,加强对各类土地出让公告的动态监管,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出让土地的,应及时责令暂停出让活动,限期纠正;已成交的,其土地出让合同无效。 齐培松 陈小宁


在线联系

官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