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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做好库区移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014-07-03 09:32:13

本报讯 日前,省国土资源厅、省库区移民开发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移民管理机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依规进一步做好库区移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通知明确,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牵头,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对辖区内库区移民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办理登记发证;对存在的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共同研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通知规定,库区移民安置点用地因项目法人未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等用地手续不全的,库区移民管理机构要负责协调、督促项目法人尽快缴纳税费,完善用地手续,为库区移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提供合法的权属证明材料。

通知规定,新建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移民宅基地地籍测绘工作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并将地籍测绘费列入项目概算。新(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移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才能进行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终验)工作。

通知明确了有关政策:

——对于征、拨用地手续完整或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但尚未办理土地登记的宅基地,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后要尽快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对于库区移民安置区内其它经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一并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于宗地权属明确但部分界线存在争议的,可将存在争议的部分单独划出按争议地处理,对无争议部分土地先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库区移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6年12月31日,库区移民超过批准面积的宅基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且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超过批准面积的库区移民宅基地,按照实际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省规定的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

通知强调,做好库区移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工作任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库区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服务前移;对于新建成的库区移民集中安置点,可组织专人到现场,集中受理、统一审核、及时办证;对于其他库区移民安置点的移民群众申请办证,应“马上就办”,提高效率。■ 吴世魁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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