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上杭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开采稀土矿案,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李某曾在上杭县稔田镇官田村一处偏远山场开设养猪场,后因效益不好逐渐废弃。为谋取非法利益,2016年7月至9月,李某伙同江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购置柴油机、水管、硫酸铵等设备和原料,擅自到废弃养猪场所在的山场内挖蓄水池、沉淀池及铺设管道,以在山坡上打注液井、山脚下打洞插管收矿液等方式非法开采稀土矿。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李某等人的行为造成该山场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378.54万元。得知有人举报,上杭县国土资源局正在调查后,李某主动投案。
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稀土矿产资源破坏价值300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其有自首、悔罪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许兆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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