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目录 - 海峡资源报
加入收藏
首页 本报要闻 往期报纸 国土资讯 文化视野 大地写照 公告 交流平台
正文
当前位置: 首页 - 本报要闻 - 要闻目录 - 正文

三明市国土资源局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2014-06-26 15:39:31

本报讯 近日,三明市国土资源局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以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为生态市建设提供保证。

该局要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对本单位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对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矿山,在今年8月30日前完成整改。要及时督促采矿权人在规定时限内主动缴存保证金,在采矿权人承诺缴存的时限前,采取电话、书函、手机短信等手段,主动提醒采矿权人按时履行承诺;对在规定时限内尚未缴存的,要及时催缴,同时建立纸质和电子文档两套台账,做到缴存的保证金出入有据,纸质台账与电子文档台账数据相符。

该局明确,在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时,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把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和缴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作为办证的前置条件。对未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未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和未按时缴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一律不予办证。今后,采矿权人未按期缴存保证金的,经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其采矿权延续或变更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采矿权年度检查工作时,必须把采矿权人缴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情况纳入年检工作内容,严格执行“采矿权人未按期缴存保证金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的规定。

该局强调,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矿山业主严格按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对已关闭的矿山,要督促原采矿权人利用有利时节植树种草,并于明年4月30日前完成该项工作。■ 巫常茂


在线联系

官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