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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2018-02-08 09:14:48

本报讯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日前印发《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红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对守法诚信行为实施激励,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办法》明确,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接受市(区)征收部门委托从事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并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向征收部门收取服务费用的单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征收实施单位“红黑名单”(以下简称“红黑名单”)管理实施工作,制定“红黑名单”纳入标准和激励惩戒制度,公开纳入“红黑名单”单位的相关信息,对“红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实施监督管控。

《办法》规定,“红黑名单”管理实施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尺度,真实、及时地将符合情形的征收实施单位纳入“红黑名单”,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市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考核标准》对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或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组织对征收实施单位执业情况进行“双随机”检查,检查结果为优秀的纳入“红名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市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考核标准》对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或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组织对征收实施单位执业情况进行“双随机”检查,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纳入“黑名单”。

《办法》规定,对纳入“红名单”的征收实施单位,免予参加下一年度考核检查;对拟纳入“黑名单”的征收实施单位,由厦门市征收部门限期整改,经复查整改合格之日起3个月不得承接新的征收项目业务,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证书》自动失效。征收实施单位纳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红名单”两年、“黑名单”一年。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在政府相关网站实时、动态发布纳入“红黑名单”的征收实施单位,接受群众监督。  齐培松 王夏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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