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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局进一步规范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管理

2017-11-09 15:31:30

本报讯 1026,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严格宗地出让形式和规模方面,《通知》要求,商品住宅用地或含有住宅的两种以上用途土地,必须以宗地为单位公开出让。不得随意切割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分的住宅用地地块出让,不得将住宅用地与其他用途宗地“捆绑”出让。禁止违规采用划拨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宗地出让面积规模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规定执行。

严格限制经营性项目用地采用挂牌形式出让方面,《通知》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应采取拍卖或招标方式出让,如确需采取挂牌方式出让的,县(市、区)政府在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前,应当将出让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按规定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实施出让活动。

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方面,《通知》要求,已收储地块应落实好土地权属、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三通一平”前期开发工作。纳入供应计划的土地,应尽快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并由国土部门及时组织供地。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允许县(市、区)政府采取有条件“毛地”出让的方式供地,但须事先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充分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凡拟“毛地”出让的,在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前,应按规定将出让方案、出让公告方案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开出让活动。

规范土地出让价款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土地出让成交后,土地出让价款必需全部缴清后方可予以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不得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期分割登记手续。不得实行“零地价”或“负地价”违规出让土地;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中标企业,或者未经招投标直接由受让企业用土地出让金承接基础设施工程等形式变相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作为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出让后,除公共利益外,不得随意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符合规定需变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用地条件的,须由规划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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